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4-11-18浏览次数:15

 

各系:
    经研究,现将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指标下达到各系(见附件7),请严格按照《华球(中国)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经法【2014】97号)和《华球(中国)公司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经法【2014】98号)精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初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系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校重点工作来抓,实行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制,系党总支书记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系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系奖(助)学金工作小组对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审查无误后上报。
    二、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即: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申请学生要在学校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
三、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各系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深入到寝室、课堂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
四、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预算资金到校后,要及时组织发放,不得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得组织学生集中上交或者平分及挪用作为班费。发放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学生名单发放,所有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卡发放。各系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五、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请各系于12月3日(星期三)前,将以下材料(纸质材料、电子文档)报送到学生工作工作部,学校与12月12日前报省资助中心。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4、《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5、《银行卡号登记表》
6、评审总结材料,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
 
 
           学生工作处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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