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考试作弊“枪手”与雇主均按照刑事犯罪处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01浏览次数:131

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考试作弊“枪手”与雇主均入刑,废除嫖宿幼女罪——

一批热点难点问题有了新解“法”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一系列法律修改决定,对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商业银行法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在这些法律的修改中,有众多调整与变化涉及教育领域,例如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问题、国家考试中的舞弊行为、废除嫖宿幼女罪等。

  更加规范科研成果转化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经济“两张皮”现象严重,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约10%。论文发表完后,科技成果就“束之高阁”,成为“陈果”。1996年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显已“年久失修”。

  本次修订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修订后的条文规定,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对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现行法律的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20%提高至50%。

  关于成果转化收益,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最大亮点是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下放和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姚建年委员认为,法律的修订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瞄准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较好地回应了科研机构和广大科技工作人员的呼声和迫切要求。

  更加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不久前结束的高考再曝舞弊案,江西等地发现有组织的规模性**作弊。对此,刑法修正案(九)作出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在国家考试中,为舞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全部按照刑事犯罪处罚。其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近20种,包括高考、国家司法考试等。

  此前,对作弊问题的查处大多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在具体法条的适用上时常“捉襟见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认为,考试舞弊一系列相关行为,特别是“枪手”与雇主均入刑,体现了国家考试制度的重要性,也彰显了国家更加注重维护社会诚信的态度和决心;当前,考试舞弊行为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对组织者、提供帮助者、**者、被**者的“全链条打击”,其警示和教育意义非常明显。

  更加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近年来,校园性侵案频现,对性侵幼女教师的处罚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作为我国一项特有法律,“嫖宿幼女罪”在学界、民间曾引发多次存废之争。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终于有了正面的回应: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此外,修正案还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全国妇联负责人表示,儿童保护,特别是幼女的保护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取消嫖宿幼女罪之后,对幼女的法律、社会、家庭保护仍需进一步加强。除了刑法规定严惩对幼女一切形式的性侵害行为之外,还有许多法律保护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例如,民法中如何强化国家监护责任,完善民事监护制度;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如何推动儿童社工等专业人员介入,以最大程度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心理健康等。(本文部分内容综合自新华社相关报道)

    《中国教育报》2015年8月3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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