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球(中国)公司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4-19浏览次数:2548编辑者:系统管理员

                                                       2012版)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管理,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推动科研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类别
  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厅局级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一般横向科研项目。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
  二、省部级项目: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务院部委以及省级政府设置的规划项目。

三、厅级项目:教育厅科技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科技局科研项目等。
四、校级项目:华球(中国)公司科研项目等。
  五、一般横向项目:除上述项目以外,凡经费纳入学院科研管理账户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
  一、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厅局级项目、校级项目依照相关部门或学院的项目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1.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可望在近期内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或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负责人应是法商学院具有硕士学位的在职教师。
  (3)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不超过7人。
2.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学院依据有关部门文件将科研项目的申请要求通知各部门;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
  (3)申请人上报学院初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4)获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依据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通知项目负责人;
  (5)项目负责人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结题要求,签订科研项目任务书。
  二、其他一般横向项目的立项由承接人与委托单位协商进行。获准立项的委托书、合同或协议须交学院备案,且技术合同或协议内容须经学院审核同意,凡未按规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学院概不负责。违反此条规定而影响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损失者,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
  一、科研项目一经正式批准,即列入学院的科研计划,项目组应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按要求展开研究工作。
  二、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学院对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组织、监督、实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跨学科、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性项目,组织协调,各承担单位应密切合作。
  三、各类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及时提交“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以便科研部门掌握进度,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项目研究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项目在研过程中发生变化,应填写《科研项目事项变更审批表》,经科研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
  四、科研项目研究任务必须按计划完成,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者,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科研部门审查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五、对于已经作出终止处理的科研项目,要收缴项目研究剩余经费,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申报各类项目资格。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研究项目并取消资助经费:
  1.项目批准后,长时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长期不能结题;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
  3.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
  一、各类科研项目的结题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
  二、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以及省教育厅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科研部门提交结题材料,包括:项目结题申请书或项目结项审批书、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文字成果(论文、调查报告、著作等)和其他相关结题材料。各类公开发表的成果必须有项目标注,否则不计入项目结题成果。
  三、未正式发表的文字成果,可通过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确认成果水平;不能以文字形式发表的成果,可通过有关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或由学院聘请专家鉴定认可。
  四、科研部门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结题申请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结题备案。重大科研项目将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
  五、项目研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可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原研究时间,逾期一次仍不能结题的项目,作终止处理。
  六、其他一般项目完成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写出项目总结报告,并与有关验收证明或结题材料等一并交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有权自行组建项目组。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召集项目组成员会议,制定具体的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项目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工作量多少等决定该项成果参研人员的排序和报酬分配的比例。
  四、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科研部门汇报项目进展等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项目负责人有权按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支配科研经费。
  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前调离学院,且不能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另外选择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学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进行项目研究。如无合适项目负责人,该项目按撤项处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由学院财务部和科研部门统一管理,科研项目取得经费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经科研部门审核后发放科研项目经费卡,根据预算使用。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二、对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院按一定比例提供一次性科研配套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学院按拨入经费的100%给予配套;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按拨入经费的50%给予配套;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拨入经费的20%给予配套;50万元以上的不予配套。
  对于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武汉市科技局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下按拨入经费50%给予配套,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的,按照拨入经费20%给予配套,15万元以上的不予配套。其他项目一般不予配套。
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以及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凭有效票据报销项目经费,报销额度不超过总经费的60%;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报销剩余经费。
校级科研课题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可提取40%的启动经费(含劳务酬金),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凭有效票据报销剩余经费。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报账程序:(1)项目负责人或受托人持科研项目经费账本和有效支出票据到科研秘书处审核;(2)科研分管领导签字;(3)持科研项目经费账本和支出票据到财务部报销。
  五、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到资产处进行资产登记,列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的,归还购置仪器设备。
  六、科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申请时所列预算,合理支配项目科研经费。
  七、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1.科研业务费:差旅费、交通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打印费、办公费(附电脑小票明细)、研究成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查询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
  2.耗材与加工费:实验用材料费、消耗品购置费,标本和样品的采集费、加工费、包装运输费等。
  3.接待费:与科研有关的小额接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4.劳务酬金: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的劳务酬金(校级科研项目最高不超过总经费的40%,其他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20%)。  
5.仪器设备费:因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
  6.项目协作费:拨付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凭有关证明材料(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按财务转帐程序办理。  
7.中外合作费:对于中外合作科研项目,按资助条款或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解释权在法商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