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通知要求,我省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及核发工作。
二、抓紧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报告制度。各地在收费统计工作基础上,研究探索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充分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推进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信息管理,探索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
三、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和核发工作停止后,价格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进入当地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对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的项目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