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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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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帮助我校教职工减轻医疗负担,避免因病致困,充分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的补充作用,根据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文件,特设立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互助金的宗旨是弘扬团结互助、扶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遵循“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积极筹措互助基金,努力为教职工服务,增进校园和谐。
第三条 凡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事业编制且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教职工,承认本办法,自愿申请加入并填写入会申请表,按规定缴纳互助金者均可加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金专门管理小组(简称专管组),负责互助金的管理,接受学校及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专管组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审计处、离退休工作处相关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六条 专管组职责:
1.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2.多渠道筹集互助金,每年定期审核学校互助金的收取情况;
3.每年定期审批互助金的使用情况,确定补助方案;
4.审议决定涉及互助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5.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七条 专管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为专管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核对汇总相关材料,制定资助建议方案,核算补助金额,提交专管组审批;
2.根据专管组的审批决定,办理互助基金发放工作。一年结算一次(仅限上一年度);
3.负责互助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并向专管组报告每年度互助金收支情况;
4.建立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档案、互助金使用情况档案;
5.完成专管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每年向专管组办公室提交学校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负责及时提供互助金收缴及实际发放情况;校医院负责审核受助人员的自付费用金额,向互助金专管组办公室提交受助人员名单。学校各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医疗互助工作。
第九条 互助金纳入学校工会经费管理,在工会经费账户中设立互助金专门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互助金的来源
第十条 互助金的来源包括:
1.教职工每年交纳的互助金;
2.学校从工会经费中划转一定额度的资金;
3.校内外资助和捐赠;
4.互助金的增值(含利息)部分。
第四章 互助金的交纳
第十一条 教职工需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加入申请表》,经互助金专管组审核同意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一次性交纳120元互助金,由财务处根据互助金专管组办公室提交的信息从个人工资中代扣,转入互助金账户。在以后年度,本人没有提出申请退出互助金的,财务处每年继续自动代扣代转。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专管组办公室通知本人到财务处交纳,逾期未交者视为自动退出,不再享受医疗互助。
第十二条 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申请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从下月起将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补交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
1.在成立互助金时没有加入,之后想申请加入的,须补交成立之初到申请加入时应交纳的互助金及其10%的增额;
2.加入后又退出,再重新申请加入的,须补交终止期间应交纳的互助金及其10%的增额;
3.新入校当年没有加入,之后想加入的,须补交从入校当年到申请加入时应交纳的互助金及其10%的增额。
第五章 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住院或门诊重症就医,属于公费医疗和医保报销范围且由个人自担的医疗费,每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者可享受资助。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申请互助金时须提供医疗保险报销证明、医疗费用凭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住院小结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互助金资助每年审核、评定发放一次,审核依据为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等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数据。核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2月20日,互助金资助发放时间为下一年度的3月。
第十六条 互助金补助采用分段按比例累进的方式计算 ,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方可申请互助金补助。3000元以下由个人自担,3000元以上部分的补助标准如下:
1.自费金额在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按40%补助;
2.自费金额在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部分,按50%补助;
3.自费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补助。
第十七条 个人年度受助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连续缴纳互助金10年、15年(含10年、15年)以上的教职工,首次受助金额分别增加5%、10%,且年度累计受助限额分别为6万元、7万元。参加期内累计补助金额上限为20万元。确因特殊情况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经专管组研究决定,可适当加大资助力度。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互助:
1.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资格者;
2.公费医疗患者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外就医者;
3.自行购买药品的以及国家规定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
用;
4.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交通意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经审定的资助款项从工会账户的专项款项支付到受助教职工工资账户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放弃受助的教职工,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资助款可转入学校互助金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由专管组提出修订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医疗互助金加入申请表
2.申请医疗互助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