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青年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根据《华球(中国)公司青年教师授课竞赛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年度教学工作安排,学校将举办2014年青年教师授课竞赛,现将本次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竞赛宗旨与时间安排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通过业务比武、教学竞赛的形式,为广大青年教师提供一个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平台,提升我校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本次活动分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历时2个月。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4月30日为预赛阶段,2014年5月17日举行决赛。
二、参赛对象及条件
参赛对象为学校在职并且承担过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含辅导员教师)。进入决赛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服从教学需要,积极承担并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行为符合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3、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课程,教学基本功扎实,能科学合理地组织课堂教学;
4、教学思想先进,合理利用现代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风格及教学特点鲜明。
各教研室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课程教学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更加详细可行的参赛细则。
三、竞赛活动的组织与领导
1、学校成立2014年青年教师授课竞赛组委会,讨论并颁布竞赛活动的各项规则,遴选评委会成员,全面领导本次竞赛活动。
主 任: 颜 莉
成 员: 谢建国 费关勇 刘尚林 池小萍
张 娜 欧阳斌非 孙志梅 朱奋秀
王任军 安 静 凡 荣 漆正武
2、各教研室成立竞赛小组,由教研室负责人组织领导本教研室的预赛工作。
3、教务部负责预赛阶段的协调事务和决赛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预赛的组织与实施
预赛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实施。
1、各教研室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适合本单位课程教学特点的竞赛实施细则,报组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同时报送教务部备案。
2、动员符合条件的所有青年教师积极参赛。3月13日至
3、各教研室按出线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择优推荐参加学校决赛的教师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30日报教务部。
五、决赛的组织与实施
决赛由教务部统一组织,集中举行。
1、决赛时间:
2、结合我校系(部)设置情况,按照学科交叉、大小兼顾的原则,分三个组别同时进行决赛,现场评选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6名。
3、决赛以集中组织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授课时间统一为30分钟(其中:说课5-8分钟,讲课22-25分钟),授课顺序由现场抽签确定,不按时到场抽签者,取消决赛资格。说课要点:①所授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②所授章(节)的教学目的与要求;③本节课的教学设计、思路、方法和特点等。
4、决赛分组与评委会成员产生办法、成员人选及工作程序由教务部拟定,报组委会批准后确定,赛前公布。
5、决赛期间,各教研室负责人要全体亲自到场,组织本单位全体教师按组别就座,现场观摩。
6、决赛其它未尽事宜请查阅当天发放的《决赛指南》。
7、表彰奖励办法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1:
2014年青年教师授课竞赛决赛名额分配表
组别 | 参赛单位名称 | 决赛名额(人) |
1 | 会计教研室 | 2 |
金融教研室 | 2 | |
工商教研室 | 1 | |
2 | 艺术、新闻教研室 | 2 |
外语教研室 | 2 | |
数学、计算机教研室 | 1 | |
3 | 思政、就业指导教研室 | 5 |
小 计 | 15 |
附件2:
教师姓名 | | 组别 | |
评测要素 | 参考评价指标 | 参考分值 | 得分 |
说 课 (20分) | 所授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 5 | |
所授章(节)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 5 | ||
本节课的教学设计、思路、方法和特点 | 10 | ||
教学内容 (25分) | 符合教学大纲,内容充实,信息量适中 | 5 | |
理论联系实际,符合学生的特点 | 5 | ||
注重学术性,渗透专业思想,服务教学目标 | 5 | ||
准确把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 | 5 | ||
教学内容娴熟,运用自如 | 5 | ||
教学组织 (30分) | 教学过程安排合理,教学方法恰当,教学设计方案完整 | 10 | |
启发性强,能有效调动学生思维和学习积极性 | 5 | ||
教学过程循序渐进,例证贴切,论证严密 | 5 | ||
教学时间控制合理,课堂应变能力强 | 5 | ||
熟练而恰当地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板书设计规范工整 | 5 | ||
语言与教态 (15分) | 普通话讲课,语言清晰准确,表达生动,富有感染力 | 5 | |
肢体语言运用合理恰当,教态自然大方得体 | 5 | ||
着装整洁庄重,精神饱满,亲和力强 | 5 | ||
教学特色 (10分) | 教学理念先进 | 5 | |
教学风格突出 | 5 | ||
总 分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