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法[2005]58号
课程进度计划是各门课程每学期上课的具体实施计划,是执行专业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的制定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应根据学院下达的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校历,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科学地安排教学进程。
二、同一层次、同一计划学时、同一教学大纲的同一课程可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同头课程教师认真讨论并制定统一的教学进度计划,或由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自行制定教学进度计划。对层次、年级、计划学时、教学大纲不同的同一课程,应分别制定教学进度计划。
三、教学进度计划表应一式三份,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经教研室主任、系(部)负责人签字后,送教务部、系(部)、各留存一份。
四、教学进度计划表内各栏目内容要认真填写,不得空缺。
五、任课教师可视教学实际情况对课程进度计划进行微调,调整的幅度一般不得超过总课时的5%。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较大幅度的变动进度计划者,须经系(部)同意并书面报教务部备案。
六、系(部)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检查、督促,使任课教师按计划认真组织教学。执行教学进度计划情况列入教学检查及教师业务考核内容。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