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牢固树立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二、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已经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散布不满情绪。
三、坚持廉洁奉公,不得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四、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职称评聘、工资调整和学历、学位授予等方面以权谋私。要做到办事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
五、严格遵守考试、招生录取等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妨碍或影响考试、招生录取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公共财物管理规定,不准占有学校公共财物;不准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私设“小金库”;不准滥发钱物;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不准利用学校品牌或资源,从事个人营利性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有关经费分配、设备购置、项目审定等活动中谋取私利;不准个人参与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物资、建材、配套设备采购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指定购置教学科研设备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八、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巧立名目谋取与其身份、职务不相称的出国访问、公款旅游和在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娱乐场所公款消费;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十、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利益,即不准在其分管范围内为配偶、子女和亲友承揽基建、维修工程、物资设备供应,以及给予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评优评先、考试、招生录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费用等。
十一、学院各级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规定的贯彻落实。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全院中层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