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球(中国)公司学生评优与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依据本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以荣誉为主的精神鼓励和以奖学金为主的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励方式
第四条  学校对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
对于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
对于品学兼优、社会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
对于大学期间一贯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六条  学校对于班级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七条  凡有其它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学校采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通报表彰;颁发奖金或奖品及其它方式予以表彰。
 
第三章  评选范围、条件与比例
第九条  评选范围: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均可参加个人奖项的评选。
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班集体可参加集体奖项的评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当选为本学年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当选为“优秀毕业生”: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三)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
(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20%;
(四)综合表现突出。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系、班组织开展的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求位居班级前20%;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一)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班级第一名。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热心为同学服务,社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强,能够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中有思路,能结合本职工作大胆开拓,敢于创新,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社会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优秀学生干部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40%;
(四)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德、智、体、美诸方面均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师生公认和好评;
(二)本科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专科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一次以上(含一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
(三)本科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要求获得两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专科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要求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在毕业实习期间表现良好,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者,主动要求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者,对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优先评选。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一)班风好。班级凝聚力强,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健康向上的氛围,有较多的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全班同学团结互助,富有正义感和集体荣誉感,能自觉遵守校、系、班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班级没有重大违纪现象发生,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学风好。全班同学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认真,课堂纪律好、出勤率高,学习气氛浓厚;
(三)班级组织建设好。班干部以身作则,能发挥表率带头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有良好的学生干部队伍,坚持原则,圆满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领导和老师的好评;
(四)班级制度建设好。结合本班实际,建立和健全本班各项管理制度(如班会制度、政治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文明寝室创建制度等),在学校、系组织的有关检查考评中获得好的名次或奖励;
(五)班级文化建设好。积极开展课余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向上,在学校、系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某一方面受到省、部级或学校表彰奖励的班级,评选时优先。
第十六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0%以内;
(二)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5‰以内;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0%以内;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
(五)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参评班级总数的10%以内。
第四章  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七条  评选时间:
(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九月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毕业前夕结合毕业鉴定进行;
(二)凡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
第十八条  评选程序:
(一)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由各系组织评选;
(二)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并提出名单,系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好学生标兵由学校在系推荐人选的基础上集中组织评选。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九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学校行文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均填写评审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并颁发证书及奖品或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由学校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