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球(中国)公司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鄂经法[2005]59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院各项教学任务,明确教师职责,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职责
我院任课教师是根据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需要,由学院在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新任课教师一般应先担任本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参与并熟悉辅导、答疑、实习或实验、课堂讨论和课外学习等教学环节,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或进修完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通过由所在教研室组织的试讲,经系()提出聘任报告,学院审定后方能取得任课教师资格。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条  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院教师每学期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踊跃申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教研课题,撰写教研论文或调查研究报告,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好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还要积极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系(部)、教研室组织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五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第六条  教师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所担任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负责编制本课程的授课计划,负责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环节。
  第七条  教师应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确定教材应从专业性质和学生实际出发,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八条  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管理,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九条  教师应与所属系(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备课。任课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必须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及基本内容。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体系结构、重点和难点。认真撰写讲义,编制教案,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确定授课方式(指讲授课、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视听课或电教课等)。填写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教研室或系(部)和教务部各执一份。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取得学生名册,做好各项教学准备(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物等),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加强直观和形象教学,增加学生感性认识。提倡集体备课,发挥学术团队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研究式教学,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提倡编制电子教案,积极采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最优化和现代化。
  第十四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第十五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
  第十六条  教师课堂用语应是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七条  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第三章 课外辅导和课外作业
  第十八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九条  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安排好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辅导答疑应以个别辅导答疑的形式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答疑的方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并指导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课堂讨论的题目、内容、次数、时间及要求,这些可作为学生平时成绩,并在课程学习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返还给学生。课程作业一般要求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不含专业课学生人数超过100人者),至少应批改1/2。批改后的作业应于下次布置作业前返还学生。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性的错误,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讲解或更正。每门课程每学期批改作业讲评不少于3次。课外作业要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内,对迟交作业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者以缺交论处,学期缺交作业超过作业总量1/3者,教师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并要求其参与课程重修。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
 
第四章 实验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实验指导书的内容组织实验教学,开课前要研究制定实验教学方案和实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教师要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要求学生认真预习。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现场巡视指导,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教师应预先实验,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心中有数,并能及时处理。实验完成后,要督促学生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综合评定成绩,对不合格的应要求学生重写或重做。要严格考勤,凡缺实验课时达1/3者,不得参加该实验课的考核。